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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和政发〔202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和林格尔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和林格尔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和林格尔县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或集团化公司,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求:

(一)投资者在和林格尔县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设立企业营运总部科技创新研发中心、生产制造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及区域物流等营运分支机构或非独立核算部门,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和林格尔县。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金融企业除外)。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独立法人,总部企业应绝对控股。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及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上一年度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

2.内蒙古自治区按全年营业收入排名前100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公布的上一年度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总部、地区总部。

3.国家级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每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实现300亿元人民币以上。

4.连续三年每年在和林格尔县纳税实现10亿元人民币以上。

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和林格尔县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6.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地区总部。

(四)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或备案。

二、扶持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总部经济时上一年度销售货物、生产经营所得对和林格尔经济发展贡献额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的贡献,按50%给予奖励,连续扶持奖励10年。

(二)在职或新聘用的核心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和高端技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及以上)工作满一年的,根据其当年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按照100%比例给予个人人才奖励,连续奖励五年,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对于以上人员减持股票、期权行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贡献,按照9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行权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三)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入驻我县并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可按原协议执行兑现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按此办法执行。

(四)总部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在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情况下,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对于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以及对区域形成主导产业具有带动作用或对区域发展产生巨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申请程序

(一)申报时间。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企业入驻未满一年的,不得提出申报移至下一年申报。

(二)审核。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县总部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监、税务、财政、工信、开发区等相关单位成立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奖励认定工作。

(三)公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向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四)兑现时间。企业所得、增值贡献奖励资金及个人所得贡献奖励资金按会计年度兑现,于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五)资金使用监督。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发放兑现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对违法违规发放、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县纪委监委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对相应部门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县审计部门分年度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评估

(一)总部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

(二)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的扶持政策。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四)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再具备申请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索其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对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享受政策年度起5年内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地,迁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企业,我县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索收回已享受的全部优惠政策资金。

(六)优惠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