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一)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 1.购房补贴。对在我市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总部大楼办公场地的(购买面积不低于1000㎡),给予5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租房补贴。对租赁我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3.其他奖励。运营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参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我市的总部企业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质量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自治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配套项目,根据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已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的奖励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