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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深入贯彻国家奶业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促进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重点充分发挥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骨干龙头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争取引进更多龙头企业、高端项目落户,促进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乳制品绿色食品加工业、生物科技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的各类投资经营主体(含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符合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产业定位和准入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入驻企业以商招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对投资企业和引荐企业按其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多个项目可组团打包投资合并计算)给予奖励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5%;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

新引进单个或组团几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另外奖励引荐企业该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

对乳制品、绿色食品加工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要求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单个项目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土地对地方综合经济的贡献。

给予项目金融支持。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制品绿色食品、生物科技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获得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6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融资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5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

总部经济奖励。在开发区内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呼和浩特市以外拥有2家以上分(支)公司或控股公司、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且新增综合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80%后五年50%给予奖励。

企业生产经营奖励。工业类项目和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的现代物流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旅康养项目(投资人自持10年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乳业、健康食品及上下游配套、工业旅游、公共服务等运营类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十年50%给予奖励。

企业办公用房奖励。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地方经济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的总部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自建办公用房所需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购买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10年内不出售、不出租、不改变用途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呼政发〔2021〕14号)每平米500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两项奖励额不超过800万元;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前三年100%补贴、后两年50%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延长两年50%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量为准)。

科技创新奖励。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政策和资金;每年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用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项目支持;针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被国际、国家认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开发区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开发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开发区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开发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开发区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人才奖励。在享受《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基础上,为了支持企业吸引集聚留住高层次人才,根据企业人才对企业发展、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自企业注册年度起,对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对象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后报开发区审核,奖励办法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制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及地方减免条件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类重点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建成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建筑面积100%给予奖补。

十一 基础设施保障。保障项目配套达到“七通(道路、自来水供给、雨污排放、供热、燃气、电力、通信)一平”,并逐步完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社会化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给予政策优先支持。

十二 对重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在开发区投资10亿元以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乳业、绿色食品加工业企业,对开发区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应重点用于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和挖潜改造。

十四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需在开发区范围内,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是指企业在和林格尔县所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

十五 企业奖励资金申报主管业务部门由开发区负责,具体由县发改委、统计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及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考核,相关部门同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46号。建成投产24个月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已享受奖励的无条件退还。

十七 政策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