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 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国有企业、驻区各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推进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提高经开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范围内新设或新增(科技类奖励政策不受新设或新增限制)的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投资经营须符合《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第三条 企业应为本政策发布后新设立的公司,新增项目应符合第二条要求。公司须将企业登记、税务手续办理在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纳统,且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其中生产型企业需承诺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四条 生产型企业须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中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投资强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指项目采取的技术路线、选取的工艺和设备达到在国内同期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指企业有效利用的能量与实际消耗能量的比率应达到国家先进标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生产型企业或新增项目,自建生产基地并建成投产五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前三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的比例给予奖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奖补不超过当年企业对经开区的主要经济贡献;后二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奖补不超过当年企业对经开区主要经济贡献的5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要经济贡献以统计等相关部门数据为准。 第六条 产业投资奖励。对于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企业或新增项目(不包含租用厂房的企业或新增项目),其固定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按照入区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建成,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企业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租用厂房补贴。对于符合第二条要求且设备投资强度达到6000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6000元/㎡以上,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企业三年租金全额补贴;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经开区的主要经济贡献。 第八条 节约集约用地奖励。为提高工业企业用地水平及用地效率,在符合工艺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对于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及仓库,第二层(单层厂房高度以工业建筑规定的要求设计建造)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三层及以上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成长奖励。对于首次被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成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对新入统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不退库的,给予额外5万元奖励;对于达产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30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15%的企业(除不可抗力引起非正常增速情况外),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总部企业及金融、类金融企业奖励。对于新注册(新迁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类金融企业,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经开区按照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补;对于新注册(新迁入)企业销售总部、地区销售总部,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经开区按照其年度销售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补;在经开区新注册(新迁入)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五年内经开区按照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的比例给予奖补;以上企业在经开区直属国有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经开区按年度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或销售收入奖补合并租房补贴不超过当年企业对经开区主要经济贡献的50%。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参与承建科技部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发改委认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资质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且开展项目研发工作一年以上,经开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投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超过3%且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超出部分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奖励。对于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年薪高于50万元的尖端研发人才给予连续五年的奖励补贴,补贴额度参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经开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补;对于新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经开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站内的院士专家、博士经开区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刚性新引进或自主培育的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及个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奖励。自企业注册年度起,对于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人数不超过9人,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补贴额度参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经开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补;自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或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经开区对于租住在沙尔沁工业园区的高管人员,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住房租赁补贴,对于租住在沙尔沁工业园区的企业吸纳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以优惠价格优先安排经开区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世界500强、国际相关行业排名前100强、国内500强、国内相关行业排名前100强及具有行业科技领先水平的企业,在经开区投资或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实行奖补机制,经开区设立专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补资金,列入经开区财政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执行。奖励补贴坚持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第十条所指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总部(地区销售总部)”的认定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金融、类金融企业”是指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基金管理类、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企业,包含法人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和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取得相关资质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第十七条 对于生产经营期不足5年迁出经开区的企业,如迁出前已享受过经开区优惠政策,须全额退还已经兑现过的奖励及补贴。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项目)享受本政策奖励与上级政策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政策多项政策条款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如企业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超过企业当年对经开区的综合经济贡献,由经开区财政部门顺延至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经开区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成立项目包联工作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