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模板

武川县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加快武川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在武川县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国内外公司、集团、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产业发展导向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所有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是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等建设的相关项目,具体范围为:

(一)金属(非金属)冶炼业:矿产资源种类与储量勘查;矿产资源开发选冶和精深加工;

(二)水泥建材业:水泥生熟料生产加工,水泥预制品生产加工,民用、工业用各类建材业生产加工;

(三)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马铃薯、莜麦、荞麦、油菜籽、药材等优势种植业及其精深加工;肉类、皮毛新产品开发、饲草料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保鲜等;

(四)旅游服务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服务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

(五)生态畜牧业建设:风蚀沙化治理、防风带建设、五荒地开发利用及其畜牧业养殖;

(六)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能源(含清洁能源)、交通、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七)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城区改造;

(八)其它行业:医药、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设施建设。

三、投资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兼并、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经营县内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联营企业;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经营;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TOT(资产经营权或收益权转让)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区内外投资企业分行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凡在县境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兴办的鼓励类生产性企业(包括矿产资源种类与储量勘查;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水泥建材、其它民用工业用建材),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投产后3年内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在投产后3年内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凡在我县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水利、清洁能源、交通、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在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每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上述奖励期限为5年。

(三)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马铃薯、莜麦、荞麦、油菜籽、药材等优势种植业及其精深加工;肉类、皮毛新产品开发、饲草料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保鲜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5年内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退耕还林还草、五荒地开发及畜牧业养殖等生态型投资项目,5年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从事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经营性企业,自营运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从事铁精粉(铁矿石)、金精粉(金矿石)生产的企业,其它矿产资源粗加工企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的小规模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从事房地产开发,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涉及旧城区改造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可减半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七)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运营之日起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八)凡县境内注册从事商贸物流、技术开发的企业,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其所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8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九)总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重大项目,其税收优惠可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十)以BOT、TOT方式兴办的项目,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鼓励外来投资者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允许外商按国家政策开展项目融资。

(十一)外来投资者投资的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享有道路沿线土地使用和开发其它产业的优先权。

五、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从事农牧业生产开发和生态建设的,经政府批准,确定开发者长期使用;房地产开发用地最长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为40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

(一)凡进入武川县境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前3年所交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所交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六、投资服务保障

第七条:凡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企业,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协助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对持有有效证件、资料齐备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各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者以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登记证作为交费依据,凡收费登记未涉及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标准部分,有权拒交。

第九条:对守法经营的所有投资企业实行分类挂牌保护制度,在县委办公大楼设立中外投资企业举报投诉中心,若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我县同样执行。

七、附则

第十一条:凡我县原有企业的技改扩建工程,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武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后落地新开工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再享受以前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