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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财政主管部门不得因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核减该单位资金预算。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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