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模板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单列改革政策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