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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工资总额相关政策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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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以及对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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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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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高校可按有关情况与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鼓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净收入50%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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