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模板

高校院所领导干部依法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


企事业单位任行政职务前身份为科技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纪检部门批准备案后,在本单位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应工作业绩可计入岗位绩效,其在领导岗位工作期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但本人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已实施转化并进行奖励时,可享受前述现金奖励,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


建立高校领导成果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制定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消除法人单位的顾虑,激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且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当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扫描二维码

查看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