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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保留。

鼓励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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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活动,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

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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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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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高校应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前景明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高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总额限制,需如实报所在单位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要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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